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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3

基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管理,确保基建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南通大学校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工程项目施工时的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现场代表: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按照规定的保修期及内容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并将保修记录及资料整理归档。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现场代表应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出现的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五、基建处及时处理使用(管理)部门的保修申请,并积极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细致的回访和维修。一般问题报修三天内解决,特殊问题报修十天内解决。
六、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二年和五年时,工程科必须对工程保修质量进行阶段性总结。由基建处根据阶段性总结情况请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保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方可核付质量保修金,并将工程保修情况反馈给学校管理部门。
七、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凡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人为破坏(损坏、丢失)、功能改变、移位和非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使用部门自负。
八、凡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应使用(管理)部门要求,基建处可以从专业角度考虑协助使用(管理)部门妥善处理,但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九、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