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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7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为完善校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和签证行为,有效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大目标控制,根据《南通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校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
2、变更签证分二类,一类为设计变更,包括:图纸修改、技术核定、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另一类为现场签证。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2、设计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凡因使用功能调整等引起的变更涉及造价增加的,填报《南通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办理相应手续。
3、现场签证按权限实行审定制度,必须全面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学校规定和工程合同(协议)、招标文件,坚持“优化设计、控制造价、保证工期、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投资控制,维护有关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4、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业务联系、现场施工条件、违约行为等原因涉及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均应通过现场签证的途径明确工程价款调整事宜。
第三条 变更签证种类
1、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属于设计完善,施工优化方案(不涉及提高造价);
(2)重大变更:属于调整建设标准、优化方案涉及调整费用的。
2、现场签证分类:
(1)设计变更签证:由于设计变更的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直接造成工程造价、工期调整;
(2)施工签证:在建设时,由于现场施工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工程变更或相关费用和工期调整。
第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审定的施工图存在误差或不完善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图)》。
2、审定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偏差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报施工图审定(查)单位同意并办妥手续后,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图)》。
3、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造成需要对工程进行整改、补救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初审,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原设计单位审(复)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图)》或《工程技术核定单》。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更好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可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由现场代表负责和设计单位主动沟通。如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经论证认为该方案可行的,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图)》或《工程技术核定单》。
5、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设计的,原设计单位审(复)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图)》或《工程技术核定单》。
6、因设备、材料造成变更的由设备材料科与工程科会签后办理变更手续。
7、《设计变更通知书(图)》或《工程技术核定单》办妥后须经建设单位确认(基建处、监审办公室会签)并编号,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为施工、验收依据,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8、因设计、施工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单列结算,分别在设计费、工程结算内直接扣除。
9、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整改(返工)费用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在工程变更实施时,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应该跟踪变更的执行过程,主动确认,为现场签证做好原始记载。
11、应急实施的工程变更,基建处向分管校长汇报后,可边报批边实施,但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现场签证审批程序
1、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业务联系、现场施工条件、违约行为等原因涉及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均需办理现场签证手续,《现场签证单》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签证程序审定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2、施工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及时由施工单位列出,监理单位初审;施工单位按初审的工程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填报《现场签证单》(施工单位编制人和项目经理签名、单位盖章,并附工程量调整依据)。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签证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单位盖章,将《现场签证单》和附件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4、《现场签证单》实行审定制度:基建工程所有签证必须由现场代表审核,分清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如附件中有工程预算分析,可由监审办公室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现场代表由两人及以上人员签字),报工程科科长确认、基建处长批准。
5、审定的《现场签证单》只是初步审核,以工程结算审核(计)为终审结果。
6、应急实施发生用工签证权限: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现场代表确定,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工程科科长批准,在10000元及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批准。
第六条 变更签证具体要求
1、《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中监理、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及核定内容必须:表达清晰具体、详实、完整,注明事由,明确责任,力求准确;凡签署“情况属实”等类似中性表述与签证基本要求相抵触的意见视为无效。
2、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应及时处理,一事一签,严禁事后补签。正常事情发生的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认定手续,特殊事情发生的一周内必须办妥认定手续。
第七条 现场签证费用结算办法
1、总依据: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国家规定;
2、因设计、施工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单列结算,分别在设计费、工程结算内直接扣除
3、具体结算办法:
(1)合同范围内的变更:此类变更主要是因设计深度、材料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变更价款不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对此类变更的处理原则是:若原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参照原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追加价款;若原合同内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和南通市定额消耗量及合同内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费率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变更工程的数量、单价、价款由施工单位编报,经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审核后予以确认。
(2)合同范围内的重大变更:实际施工时工程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般变更价款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对此类变更价款的确认原则同第二条第1款。施工方应在获取施工图后1个月内编制变更预算并上报建设单位审定。变更事项及价款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3)原指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使其自身施工范围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由于指定分包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报价的组成、取费标准与原总包自营工程有较大或很大的区别,故此类变更应与总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追加确认。
(4)原独立工程纳入总包施工范围而引起的变更:此类变更实质上属于建设项目承建方转移,故学校应与总包单位就新增项目签订新的合同。若为包干合同,签订前应先审价。
(5)零星工作纳入总包施工范围而引起的变更:由于此类变更价款较小,其申报与确认方法与第(1)条同。
第八条 变更签证管理
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归口工程科统一管理,由现场代表具体办理编号、会签、报批、认定、归档工作。
2、每月十五日之前,将上月现场签证报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
2、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南通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单
2、南通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