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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2302

基建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工程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通大学相关规定和《南通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方面的各级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深刻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合格观,确保每个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合格或优良,对施工现场做到科学、有序、规范地管理。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基建处指定现场代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日常管理工作,现场代表必须常驻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告,通过相关程序决定。
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材料进场管理,现场变更及签证管理,监理公司的管理,工程的协调工作,竣工验收管理,并协助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程结算审核。
现场代表必须作好施工现场管理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主要工作是对施工质量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必须:全程跟踪、主动协调,积极管理、认真把关、严格督查。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监理日志》对施工现场情况和管理工作详细记录。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项目部,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工 地例会
第八条 工地例会主题:优质高效解决工程施工问题,多方会商相关问题。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每项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固定会议时间、地点)均组织、主持并按时召开工地例会。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1)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六大员、班组长等;(2)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3)业主:现场代表、工程科、基建处、监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人员;
2、需要设计人员参会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将拟研究事项提前通知,设计人员应充分准备且按时参加会议;
3、应该参会人员相对固定、安排好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准时到会;
4、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代表必须参会;其他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迟到、请假;
5、到会人员会议期间手机处在静音状态,不擅离会场。
第十一条 工程周报:
1、施工单位工地例会前认真编写《工程周报》,在每周工地例会前一天下午3:00前报监理、业主;
2、《工程周报》主要内容:
(1)上周计划工作和临时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全面真实总结并对质量、安全、进度自我评估;
(2)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及处理结果;
(3)上次工地例会明确的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
(4)下周主要工作计划;
(5)需要协调事项和解决问题及时间要求。
3、《工程周报》须项目经理审定并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现场人员和业主现场代表会前要精心准备,将施工发现问题、工程不足、相关要求归类整理在工地例会上反馈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问题。
第十三条 工地例会上,现场代表通报上周现场签证具体事项(事由、清单图纸招标范围界定、造价增减预算等),凡涉及到工程造价增减的现场签证事项在《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明确记载。
第十四条 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1、《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专人准确记录、认真整理;
2、《工地例会会议纪要》须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并签字盖章,在会后48小时内报业主、施工单位;
3、《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是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明确事项相关单位必须具体落实、认真执行、及时反馈。
第四章  工程专题会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第十六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业主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组织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制定整改方案,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做好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执行,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基建处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校园内的,周围应当设置全封闭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人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校园内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入口处设置必要的警示灯和警告标志。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禁止进入教学区、学生生活区。
第二十条 校园内交通:
1、因工程施工需要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通行和管理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业主现场代表确认,管理人员和措施到位后,按指定的道路通行;
2、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3、校园内车辆运输时间安排上一定要避开早、中、晚师生交通集中时段;
4、载物车辆驶出校园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许可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服从基建处和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在开工前到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家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必须在工地例会上进行会商,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认可、经业主同意、报原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次设计、变更、核定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要求,资质(资格)、图签、签字、审核、批准等手续要齐全,并报业主确认才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及时处理,一事一签,严禁事后补签。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监审办公室全过程监督,凡涉及到工程造价调整的变更、签证事先主动与监审办公室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