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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18

南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通大[2010]2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南通大学招(议)标工作暂行规定》,为使基建工程材料(设备)做到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一、组织机构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基建处牵头,财务处、基本建设监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组,负责或参与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基建处设备材料科负责做好具体业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
1.基建工程项目配置或配套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并与厂家或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的材料与设备;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须由建设单位认定价格,施工单位与厂家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材料与设备。
三、实施原则
根据材料(设备)的类型、数量和金额,可以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办法,具体材料(设备)采购办法根据其类型、采购数量和金额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由基建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
四、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1.材料(设备)计划应包括品名、种类、规格、数量、技术要求、所选材料(设备)档次、到货时间等全部要求。材料计划由施工单位提出,填报《南通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申请表》,监理审核并报基建处工程科批准后送设备材料科。材料明细计划,一般按使用时间提前30天报送;水电设备以及需要加工定制的材料计划,一般须提前三个月报送;大型设备计划如电梯、空调等须提前半年报送。
2.根据供货计划招标订货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报基建工作组研究批准。
3.设备材料科以上述资料为依据,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用款计划。工程科协同设备材料科及时做好招标采购前期有关工作。
(二)招标方式采购
1.实施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大学招(议)标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2.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进入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由设备材料科负责收集资料,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基建工作组审定后由基建处设备材料科发放并接受投标文件,监审办公室会同基建处组织专家评标,具体经办人员不参与评标。
3.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定标的原则。由基建工作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每项招标一般由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竞争。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4.由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甲方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进行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由基建工作组研究确定;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材料(设备)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由基建工作组研究确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基建工作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承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
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根据评标结果,分别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厂家或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厂家或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按现行基建合同签订流程执行。
(七)材料(设备)合同执行
设备材料科负责督促合同执行,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收数,按终审数结算,施工单位多收甲供材料不退,财务结算时按采购价扣回。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验收,设备材料科负责检查督促,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设备材料科负责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库和出库(不建实库、设虚库)、材料(设备)建帐、经办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等工作。
五、本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六、本管理办法(暂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表:南通大学基建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