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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验收制度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22

基建工程验收制度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造价,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基建工程验收制度》。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工程施工、监理、巡查、检查、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按《基建工程管理报告制度》上报。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项(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后,由监理单位通知基建处,基建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3、工程施工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及招标(采购)要求,进场时按《基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报验。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土建和安装预埋、预留同时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科及现场代表配合,重点分项和特殊部位基建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参加验收。
5、工程施工的工序报验施工单位按国家现行工序报验制度进行,由监理单位验收和审批。
6、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后,应健全施工管理和技术档案资料,自检合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基建处组织单项工程初验。
7、工程项目的专项工程(消防、监控、人防、规划、绿化、墙改、环保、卫生防疫等)由计划科组织和主持验收。
8、单项工程经初验并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专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监理单位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10、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同时办理,监理人员协助现场代表及时将基建工程向学校管理部门交接,并办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基建工程交接单》。
11、本验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