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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1446

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基本建设任务,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基建管理队伍的素质,根据我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颁发的关于廉洁自律的各种规定。
 二、处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其他处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责。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克已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建参供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
 五、全体工作人员在与参建参供单位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参建参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全体工作人员有不得要求和接受参建参供单位为自已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