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基建项目自主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纪要,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处自主采购是指由基建处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内容包括南通大学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勘察、设计限额30万元以下,其他类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下。
第二条 基建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成立自主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处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综合管理科根据《关于基建工程招标范围及合同盖章等事项的会议纪要》规定,填写《南通大学基本建设经济合同审签单》进行合同审签,审签完成后合同加盖分管校领导签字章和“南通大学合同专用章(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项目需求和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决策,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须报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综合管理科是采购工作的实施科室。负责汇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理采购项目的备案手续;发布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信息;组织开标活动;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管理;组织采购工作相关会议;调查处理并答复有关采购需求的质疑和投诉。
第六条 工程前期科和工程建设科负责确认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预算;参加采购工作相关会议;落实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管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协助综合管理科调查处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基建处组织的采购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直接发包等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直接发包,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邀请招标或询价工作程序:
(一)采购立项。基建处各职能科室根据处务会确认的项目预算填写采购立项文件,报送综合管理科办理备案;
(二)职能科室协助综合管理科拟定并发出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含清单),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向特定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发询价文件(含清单);
(三)成立评标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四)评标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第九条 直接发包工作程序:
(一)采购立项。基建处各职能科室根据处务会确认的项目预算填写采购立项文件,报综合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
(二)确定承包单位。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职能科室科长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承包单位并报分管领导核准;1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处务会讨论决定。协商谈判记录报送综合管理科办理备案。
第十条 在组织实施邀请招标或询价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满足要求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如不足两家,则采购活动终止,并按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应按学校合同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方可正式签订,职能科室对合同与采购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进行履约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资料由综合管理科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和诚实、守信、高效的服务原则。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与投标供应商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投标人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消费活动或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