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大学基建处文件
通大处基[20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有效性,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建设相关规定以及《南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内控评价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自主实施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其他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部门委托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立项,是指项目从建设需求提出、可行性论证、学校决策到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坚持适用、经济、绿色、节约的原则,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和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因事业发展确需实施的校内新建项目需要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立项分类与启动流程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需要报批的项目和自行实施的项目组成(属于省、市立项项目的配套项目无需单独立项)。
第六条 立项启动按下列流程实施:
(一)由基建处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工程技术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论证会,形成项目建设书面立项申请;其他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内部论证后,形成项目建设书面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须包括项目概况、投资概算、需求面积、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基建处对立项申请内容进行技术、经济把关,审核后提出正式立项书面意见,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立项论证与校内决策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立项论证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程技术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相关使用部门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必要时请外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完善;
(三)基建处召开部门会议详细论证建设位置、内容、规模、建设条件和技术可行性;
(四)工程技术科根据各方面论证意见汇总编制项目文本,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项目规模分别进报批。
第八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按以下规模上报审批:
(一)1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项目:由基建处部门讨论确定;
(二)10万(含)-3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三)30万元(含)—50万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5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重大项目或影响较大的项目直接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上级报批与前期手续
第九条 学校同意立项后,工程技术科按程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优化;基建处处务会讨论研究后再上报学校审议确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工程技术科根据学校相关决策,协同设计咨询单位修改完善,条件具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工程技术科向项目所在地申领规划条件、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项目建议书的流程进行上报。备案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自行审查。部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流程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合并报批。
第五章 投资管控与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10%的,需重新履行校内立项审批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其中:
(一)审批类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复金额10%的,需重新报批;
(二)备案类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金额20%的,需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工程概算、预算严格控制在立项批复投资规模范围内,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终止
第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备案类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批复比例需重新报批的。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基建处商请使用单位提出终止建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程序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南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南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南通大学内部控制手册2025》同步执行,若遇国家、江苏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7月23日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7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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