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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15 阅读次数:10



南通大学基建处文件



直线 2通大处基[2025]8号



南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及监督,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通大学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南通大学为建设单位、由基建处负责工程管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改造、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 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功能与用途发生变化,或设计图纸的深化与完善,或不可预见的因素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工艺以及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五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授权,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能。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建设过程的相应环节进行管理;基建工程管理中必须加强各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管理和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工程变更,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二章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

第六条 设计变更类别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类设计变更。

(1)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2)改变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合理使用年限、结构耐久性、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等级及抗震措施。

(3)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4)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及涉及到的结构构件设计。

(5)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8)改变基础形式、尺寸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深或±0.000标高及抗浮措施,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桩基形式、尺寸、承载力有调整的。

(9)涉及结构安全的深化设计、结构加固设计。

(10)改变使用功能。

(11)改变建筑物的造型。

(12)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1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1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

(15)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改变楼梯数量、形式及楼梯疏散宽度,改变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6)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

(17)改变门窗形式、数量和尺寸。

(18)改变总图中出入口(人员、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位置、消防车道宽度及消防登高面大小、绿地面积、停车场大小和位置。

(19)建筑外立面装修风格发生变化。

(20)改变空调系统。

(2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容量。

(22)改变道路等级、结构类型或使用年限。

(23)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2.二类设计变更;

除第五条第1条规定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二类设计变更。

3.三类设计变更;

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设计变更,指如不及时实施将会危及人身安全、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及费率变化而引起的经济洽商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属政策性调整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经济洽商由代建单位组织审核、上报。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经济洽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复核、上报,对一类设计变更的经济洽商以建设单位的核准为最终确认结果。

第八条 设计变更申报审批程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均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计变更要求,任何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首先须提出书面设计变更申请,详细申述变更理由、原因、内容、工程量及预估造价等情况,后附详细图文资料 。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还应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见附表1),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资料后方可申报。变更申请填写后,报代建单位初审。代建单位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初步判断。

第九条 设计变更审查、审批权限

1.代建单位负责一类设计变更的初审,代建单位将初审结论为必要、可行的一类设计变更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一类设计变更的审批;

2.代建单位负责二类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三类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先行实施,但不论涉及投资额的变化多少,均要求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投资额度调增30万元以内的一类设计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会商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额度调增30万元以上的一类设计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会商通过后,报校常委会或啬园校区建设指挥部工作会议等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变更设计视为有效变更。设计变更最终需以设计单位出具的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作或技术核定单为最终确认,设计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变更: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

2.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

3.未通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审批的。

第十四条 若代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而自行变更、施工,对建设单位造成工期延迟或经济损失等影响的,违规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由代建单位统一下达设计变更令。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代建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监理应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认真监督落实。

3.在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所有报审批文、图表、各级验签或试验单等竣工资料装订成册,纳入验收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报告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或由代建单位直接以书面形式下达的设计变更指令;

2.相关指令和会议纪要;

3.设计变更图纸或相关设计文件;

4.原设计图纸;

5.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详细计算书;

6.隐蔽工程要附有照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形成的书面计算过程、单价确定的理由要附在设计变更报告中;设计单位要对与设计有关的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 对因设计文件错误或工程项目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形成设计变更报告,并按上述程序上报。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上报,监理、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均可直接扣减。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报告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按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的编号顺序填写设计变更汇总表。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报告要求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一份、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各一份。各单位应妥善管好设计变更资料以备日后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负责设计变更造价的初步审核。无特殊理由,核定的设计变更造价不应超过设计变更所做的预估造价。


第五章 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负责对设计变更执行资料的整理、存档,在有关部门审查时具体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对其设计变更文件负责。如因设计原因影响工期、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返工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此页无内容)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8月15日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8月15日印发

附表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工程项目名称


分项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主要变更原因及内容: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预估金额(人民币元):

专监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总监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代建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注:1.分项编号由代建单位工程项目部编写,应与本办法要求划分的设计变更项目编号一致。2.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设计内容较多,纸面不敷,请另附页说明。3.二类设计变更,取消建设单位意见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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