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大学基建处文件
通大处基[20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学校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明确管理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和维护更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 〔2020〕6号)、《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基建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大学基建处各科室。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简称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资产配置与财务预算相统一,促进学校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以实物管理为主,强化价值管理的监督职能;
(三)坚持产权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部门以产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管理为主,资产占用部门以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为主,各负其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成立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具体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调拨、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三)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五)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六)调离学校、退休等岗位变动,办妥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七)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是资产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占用资产的管理,资产领用人(保管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资产领用人(保管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三)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四)调离学校、退休等岗位变动,办妥使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第九条 根据学校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所有资产配置、采购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负责。
第十条 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使用或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 基建处将定期对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产的购置、处置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
购置、处置流程:
(一)各科室人员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由本人填写《南通大学基建处设备物资购置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采购后由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并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由使用科室和个人负责管理。
(二)对于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人填写《南通大学基建处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技术人员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由使用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置。
(三)人员岗位、实际保管人、存放地发生变更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四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十五条 按照职能分工,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抽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处范围内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配合资产管理员,加强资产管理,自觉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核对资产信息,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及时上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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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9月17日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9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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