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基建管理  管理条例
南通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7 阅读次数:10



南通大学基建处文件



直线 2通大处基[2025]10号



南通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规,以及学校颁布的《南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为建设主体、基建处负责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涵盖项目施工、验收及保修全过程。代建和公建项目的监理管理参照代建和公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监理是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监理单位应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接受学校基建处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其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工作业绩等书面文件。

2.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根据合同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授权组织召开之后的工程(监理)例会。

4.负责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审阅相关监理资料,协调处理监理单位报送的各类问题。

5.负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组织其参加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6.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保修期监理职责,处理学校反馈的质量问题,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验证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相关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按规定配备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在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25天。施工期间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确需更换的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更换。

2.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安排相关工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投资超过200万的项目须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低于200万的项目须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项目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告等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4.定期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各种协调会议、工程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5.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按期编制《监理周报》、《监理月报》(需包含“本月工程进度对比分析、质量问题统计及整改情况、安全隐患排查结果、下月监理重点计划” 等核心内容)及阶段性工期分析报告;按日记录《监理日志》,详细记载施工状态、问题处理及验收情况,项目竣工后提交完整监理报告。

6.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设备的使用及运行情况,核查人员配备情况、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质量认定,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7.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情况;重点旁站部位包括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防水工程等关键工序。

8.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控,整理完善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9.严格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审核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每日巡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突发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学校及主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及处理,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验证工作。

10.审核相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需求,对工程变更签证产生的原因进行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及经济测算,协助学校完成工程变更签证全部手续。监理单位需对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变更内容,若发现虚假签证,除追究违约责任外,需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1.负责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实测实量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不低于9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及验收材料,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配合学校组织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2.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实工程量与支付金额,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工程竣工后完成施工单位结算初审工作,确认工程竣工图,协助学校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13.工程竣工后30日内完成监理档案归档,包括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验收记录及质量评估报告,及时将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协助学校基建处完成施工单位归档资料的审核,确保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14.工程交付后,监理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定期回访(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质量问题整改进行验证,确保维修到位。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监督项目监理机构履约情况:

1.每月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2.基建处工程建设科每月检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分别采取口头警告、下发整改通知单、处罚通知单等措施。对警告无效或拒不改正者,报告基建处,由基建处照会监理公司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撤换相关监理人员、解除监理合同,直至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一个项目结束后,基建处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有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行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七个方面,以全面反映监理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基建处监理协议服务单位考评表。

4.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100分,考核评定得分>80分评定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视为失信行为,按《南通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该监理单位列入我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活动。

5.考核结果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通过后,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联系人座谈交流,现场通报考核结果并发函至监理单位,对考核资料存档管理。

6.监理单位对基建处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当自考核结果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视为认可该考核结果。

7.监理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基建处选择采购限额以内的监理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最新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监理单位考评表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9月27日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9月27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