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大学基建处文件
通大处基[2025]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大学基建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机制,确保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南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工程项目,指以学校为建设主体、基建处负责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改造等合同金额10万(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根据工程项目实施内容视情况提供建筑节能、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三)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与竣工资料的自检自查工作,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组织完成预验收;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的相关专项验收全部完成。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质监、消防、绿化、人防、环保、水保、节能等。
(五)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验收质量标准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第五条 在竣工验收前,基建处提前一个月组织保卫处、信息化中心、后勤保障部和规划分配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的交通设施和安防设施、消防系统、楼宇内部安防系统查验。
信息化中心负责工程项目校园网络系统相关设施查验。
后勤保障部负责工程项目绿化、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梯、配电设备系统查验。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自检:工程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自检,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资料、竣工图等,确认无误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勘察单位、设计等单位参加,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报建项目则需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工程结构、外观、使用功能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现场及周边情况:工程现场是否清理完毕,周边配套设施是否完好。
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认为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待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移交程序:
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召开工程项目验收移交会,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资产,相关使用单位和后勤保障部楼宇管理部门及信息化中心、保卫处等参加。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逐项验收建筑实体、档案资料等,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和接收部门签署工程项目移交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接收部门同步进行相关建筑实体、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
第八条 基建处组织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智能化、电梯、环保、消防、网络及专用设备(如有)等设施管理与运维培训,确保接收单位能熟练掌握楼宇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与运维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中所述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校内各职能部门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而确定,不泛指全部工程项目。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验收纪律,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由基建处按照本细则简易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10月27日
南通大学基建处 2025年10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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